尼日利亞的商標異議
尼日利亞的商標異議
尼日利亞商標異議可以在商標註冊處接受商標後提出, 以及商標在《商標雜誌》上的發布.
認為不應該註冊商標的任何人都必須通過其律師在指定的日期內以規定的格式提交異議通知書來反對該註冊。 2 自發布之日起幾個月. 通知已提交的地方, 申請人有望為商標註冊提出抗辯聲明.
可以在尼日利亞提出商標異議程序的理由
可以基於以下理由反對公開商標的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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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商標會稀釋或與對手的“著名”商標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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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暗示, 與先前或現有商標相似或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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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沒有任何鮮明的特徵,或者對其商品和服務具有描述性或功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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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商標可能會欺騙公眾或引起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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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商標在商品和服務的既定慣例中是通用或慣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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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醜聞或違反公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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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是申請人商品和/或服務的通用商標.
尼日利亞提出商標異議的要求
在尼日利亞提出商標異議, 需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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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簽署的授權書. 無需公證或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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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申請人/對手的地址和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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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商標和使用證明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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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異議商標的詳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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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異議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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