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妝品產品 (禁止漂白劑) 尼日利亞的條例 2018
Lex Artifex LLP, 尼日利亞律師樓, 引入了食品 & 藥物 (F&D) 協助參與製造嘅人同公司, 分布, 按照尼日利亞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和管制署嘅要求, 出口和進口受管制的食品和藥品產品 ("NAFDAC"). 下面係化妝品產品 (禁止漂白劑) 尼日利亞的條例 2018.
化妝品 (禁止使用保險劑) 尼日利亞法規 2018
有關規例的安排
初時:
1. 禁止唔穩陣嘅化妝品產品
2. 刑罰
3. 執
4. 解釋
5. 廢除
6. 引文
初時:
行使賦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理事會嘅權力 (NAFDAC) 按部分 5 和 30 nafdac 法案第1章 n1 lfn 2004 和節 12 的食物, 藥物及相關產品 (註冊, 等。) 第 F33 章 2004 和所有的權力, 令佢喺呢方面,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理事會經衛生部尊敬嘅部長批准, 現制定下列條例:-
1. 禁止唔穩陣嘅化妝品產品
(1) 任何人不得進口, 製造, 派, 顯示出售, 提供出售或使用任何化妝品, 摻假的, 或者含有任何物質, 根據化妝品所附標籤上嘅方向使用時, 很可能對用戶的健康造成傷害.
(2) 任何人不得進口, 製造, 派, 賣, 顯示出售, 出售或使用任何含有本規例附表 A 所列任何皮膚漂白劑的化妝品.
(3) 任何人不得進口, 製造, 派, 賣, display for sale or offer for sale any cosmetic product which contains more than 1% 對苯二酚和阿布汀作為成分喺埋一齊.
2. 刑罰
(1) 任何人違反本條例的任何條文, 即屬犯罪, 一經定罪. 在 :
(a) 一人, 監禁唔超過一年或罰款不超過一年 50,000 或呢種監禁和罰款; 和
(B) 一個法人團體, 罰款唔超過 100 000 000 元.
(2) 如果本條例規定的罪行是由法團犯下的, 公司或其他協會嘅人每:-
(a) 導演, 經理, 法團的秘書或其他類似人員; 或
(B) 公司嘅合夥人或者高級職員; 或
(C) 有關機構的受託人; 或
(D) 協會事務管理中有關人員; 或
(e) 聲稱以上文第18段所述身份行事的人 (a) 自 (D) 的一規定, 犯了該罪行, 應以同佢本人犯下罪行相同的方式對該罪行進行起訴和懲罰, 除非佢證明構成罪行的作為或不作為係喺佢唔知情嘅情況下發生的, 同意或縱容.
3. 定罪後的執
(1) 被判定犯有本條例所列罪行的人會被剝奪聯邦政府的義務-
(a) 構成收益的任何資產或財產, 來自或獲得, 直接或間接地, 由于罪行;
(B) 任何人 & #8217; 以任何方式實施或便利實施犯罪的財產或工具.
(2) 在本節中, “收益” 指獲得或獲得的任何財產, 直接或間接地, 透過犯罪.
4. 解釋
(1) 為本規章的目的,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
"摻上化妝品" 表示以下任何一種, 噉係, 如果 –
(a) 它含有的不僅僅昰微量汞或任何汞鹽, 在製造實踐嘅正常條件下是不可避免的; 或
(B) 含有超過微量嘅汞或任何汞鹽計算為金屬或防腐劑; 或
(C) 包含超越 1% 對苯二酚和三種形式嘅 arbutin 中嘅任何一種;
(D) 攜帶或含有任何有毒或有害物質, 使其在標籤規定的條件下或在化妝品的習慣或通常使用條件下對使用者造成傷害; 或
(e) 已經準備好, 包裝或關押喺唔衛生嘅條件下, 從而令其可能對健康有害; 或
(F) 包裝中嘅容器由有毒或有害物質的全部或部分組成, 可能令內容物對健康有害; 或
(G) 含有超過允許嘅成分限制; 或
(H) 重新評估製造商最初在其標籤或容器上標明的任何信息.
"化妝品" 指打算摩擦嘅任何物質或物質混合物, 倒, 洒或噴, 引入或以其他方式應用於人體或其任何部分用於清潔, 美化, 促進吸引力或改變膚色, 皮膚, 頭髮或牙齒, 包括除臭劑和洗滌劑粉.
2. 廢除
(1) 化妝品產品 (禁止漂白劑, 等。) 法規 (2005) 兹廢除.
(2) 本條例的廢止 5(1) 不得影響根據已廢除的規例所做或聲稱作出的任何事情.
3. 引文
本規例可引稱為《化妝品產品禁止漂白劑規例》, 2018.
附表 A
1. 皮質類固醇
2. 汞和汞化合物
化妝品產品 (禁止漂白劑) 尼日利亞的條例 2018
簽署:
Inuwa Abdulkadir Esq
主席, 理事會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NAFDAC ).